2026.02.21

对等关税案历次裁决理由概述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特朗普政府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的对等关税和毒品相关关税均属违法,核心结论为:IEEPA并未授权总统单方面征收关税的权力,该权力专属国会。本案系并案裁决(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 / Trump v. V.O.S. Selections),最高法院以6:3作出结论性否定,并由首席大法官Roberts执笔多数意见;同时对两案分别作出不同的程序处置。判决的核心理由与论述围绕宪法权力划分、法律文本解释、重大问题原则等维度展开。


一、两案多级法院裁决核心要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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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法院裁决的核心论证逻辑与意见分歧


(一)宪法层面:关税权专属国会,总统无固有征收权


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关税权作为征税权核心分支,专属国会,这是制宪者基于“无代表不纳税”原则的刻意设计,宪法未赋予行政分支征税权,政府亦承认总统和平时期无固有关税征收权。同时,关税权作为国会核心权力,转授权需严格标准,特朗普政府以IEEPA中“监管进口”的笼统表述主张授权,违背三权分立原则。


(二)法律文本解释:IEEPA未授权关税征收


最高法院严格解读IEEPA文本,其未出现任何“关税”“税收”相关表述,与国会其他关税相关法律的精准表述形成对比;“监管进口”的常规含义不包含征税权,且关税“创收”的核心特征与IEEPA“管控交易、实施制裁”的立法目的本质不同,结合其上下文及总统过往适用实践,可确认IEEPA不涵盖关税权。


(三)重大问题原则的适用:需国会明确授权


援引“重大问题原则”,案涉关税影响范围广、规模大(部分中国商品税率达145%,影响巨额国际贸易),属“改变国家贸易政策格局”的重大权力,需国会明确授权。该关税措施无历史先例,且紧急状态、外交事务不能成为模糊授权的借口,否则将导致总统规避国会约束。


(四)对联邦政府抗辩的驳斥


1. 驳回“关税是温和监管手段”的主张,明确关税与IEEPA授权措施属性质差异,而非程度差异;2. 否定援引《对敌贸易法》相关判例的合理性,该判例未形成普遍共识且与本案不可比;3. 指出本案不涉及战争状态,战时关税权力不能延伸为和平时期的普遍征收权。


(五)协同与异议意见


协同意见与多数意见结论一致,分歧仅在论证路径与方法论;异议意见认为IEEPA中“监管进口”可涵盖关税,主张紧急状态与外交事务语境下应赋予总统更大政策灵活性。


(六)判决结果


2026年2月20日,最高法院就两起合并案件裁决:确认IEEPA未授权总统征收案涉关税,维持相关案件联邦巡回法院判决,撤销另一案件地区法院禁令并指令其以缺乏管辖权驳回起诉,明确此类案件由CIT专属管辖。救济层面,维持宣告性救济,撤销全国性永久禁令并指令CIT重新评估,后续实质救济需在CIT框架下推进。


鉴于美国政府已经发在内行政命令撤销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措施,CIT也没有再发布永久禁令的必要。因此,本案后续的遗留问题只是通过何种程序退税的问题了。然而,这一点,最高院判决保持了沉默,特朗普政府关于撤销对等关税和芬太尼关税措施行政命令也没有提及。


三、特朗普的逻辑成立吗?


特朗普在随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强烈谴责最高法院的判决,并认这一判决非常荒谬。他指出IEEPA授权他可以切断与某个国家的所有贸易或商业往来,比如足以毁灭一个国家的禁运措施,但是最高法院却判决不允许他征收哪怕一美元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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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逻辑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特朗普的表态更像一种诡辩。其实,这涉及到另一个最高院判决没有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即总统是否有权因为贸易逆差和毒品问题援引IEEPA宣布“国家紧急状态”?这一点在V.O.S. Selections, Inc.案中,CIT的一审判决其实是有所涉及的,比如CIT认为IEEPA要求行使紧急权力必须“处理(deal with)特定异常威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总统加征关税意在对他国施压以控制芬太尼来源,这种“杠杆”手段并非直接“处理”毒品危机本身,不符合IEEPA授权条件。也就说,在这些情况下是不符合IEEPA可以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条件的。


因此,如果进一步深究背后的法律问题,可能总统基于“贸易逆差”和“毒品问题”援引IEEPA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权力都没有,更不要说加征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