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DS492)
一、案情简介
2015年4月8日,中国就欧盟影响部分禽肉产品关税减让的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案号DS492。本案源于欧盟根据GATT 1994第28条第5款启动的两次关税再谈判。欧盟基于2003至2005年(第一次修订框架)和2006至2008年(第二次修订框架)自不同WTO成员进口份额的比较分析,认定巴西和泰国是仅有的持有“主要”或“大量”关税优惠权益的成员,以关税配额取代了原有的无限关税优惠,并将96%的低关税配额分配给巴西和泰国。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仅能分享4%的全球配额,超出配额部分须缴纳高额关税(折合从价关税约达51%),而巴西和泰国配额内税率仅约8%。
2002年1月至2008年7月,欧盟因禽流感对中国禽肉产品实施了长达六年半的进口禁令。2008年7月禁令解除后,中国对欧禽肉出口迅速增长。在第二次修订框架涉及的部分税目下,2009至2011年中国进口占比已超过欧盟进口总额的50%。然而,欧盟在关税再谈判中选择的参考期恰恰是中国因禁令而出口几乎为零的时期,未将中国出口能力的显著变化纳入考量。
磋商未果后,中方于2015年6月正式请求设立专家组。2015年7月20日专家组设立,12月3日完成组建。2017年3月28日,WTO发布专家组报告,部分支持中方主张。2017年4月19日,DSB通过专家组报告。2018年11月30日,中欧双方签署“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案”,2019年4月1日欧盟给予中国鸭肉单独国别配额正式生效。
二、争议焦点
(一)欧盟关税再谈判是否违反GATT第28条
(二)欧盟关税配额分配方式是否违反GATT第13条
(三)欧盟是否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GATT第1条)
三、律师工作
在本案中,管健律师团队作为中国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了DS492案的WTO争端解决程序:在磋商阶段协助将中国禽肉出口数据与产业信息转化为符合WTO法律体系的论证框架;在专家组设立阶段协助预判巴西、泰国等第三方的法律立场;在专家组程序中协助起草和审查书面陈述材料,在无先例可循的GATT第28条和第13条解释问题上形成有力论点,并为中方代表团参加口头听证会提供庭前准备支持;在执行阶段协助分析不同配额分配方案的法律可行性,为中方与欧盟的十几轮配额分配谈判提供持续法律咨询,最终促成“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案”的签署,同时协助中方确认无需启动DSU第21.5条合规程序或采取报复措施,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四、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8日,WTO专家组发布报告,裁定欧盟在两项关税配额份额的分配上与GATT 1994第13.2条的要求不符,支持了中方在该两项配额分配上的核心主张。专家组驳回了中方提出的其他主张。
2018年11月30日,中欧双方签署“相互同意的解决方案”,欧盟同意对中国禽肉产品开放新的关税配额,包括6600吨鸭肉单独国别配额和5000吨鸡肉全球配额。2019年4月1日,协议正式生效。中方以书面方式确认,不会根据DSU第21.5条就执行措施提起后续诉讼,也不会采取暂停减让或其他报复措施。
五、案件价值及影响
本案涉及的年出口利益约为5000万至1.5亿美元,惠及中国超过1000家禽肉生产企业和100多家出口企业。配额实施前,中国仅能分享4%的全球配额,超出部分需缴纳每吨2765欧元的高额关税,折合从价关税高达约51%;配额实施后,中国鸭肉获得单独国别配额,配额内关税降至8%–10.9%,关税负担下降数几十个百分点。
DS492案是中国主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产业权益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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